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建-11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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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閔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9074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4萬495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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