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建-122-20241205-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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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藍裕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榮全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