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3-建-85-20250318-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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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振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苡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洪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 萬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