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抗-263-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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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63號 抗 告 人 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相 對 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 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61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 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對於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發票人簽名為本票之生效要件之一,除票據 法另有規定外,簽名可用蓋章代替,指印雖不可代替簽名,但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不僅有發票人即相對人印章,亦同時按有相對人之指印,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為相對人發票所簽發,該發票行為已完成,而為有效之票據等情。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發票人須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發票行為 始為完成而發生效力,若未簽名、蓋章,僅捺指印,不得認定本票係由其簽發。是抗告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人簽名欄處僅有指印,相對人並未於發票人簽名欄上簽名或蓋章,發票行為尚未完成,而為無效票據,應予駁回等語。 四、經查: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 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票據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票據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票據亦屬真正。是得據以判斷該票據係為發票人作成, 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盜用之事實,依舉證責任 分配原則,應由為此項主張者負舉證責任。又民法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查印章並無一定之形式,簽名章或以機械印製方法簽章之印版,均屬印章之一種,至於其印文係採鉛字體抑或其他字體,意義並無不同,又委由他人代蓋印章,依法並無不可。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記載董事簽名等情形,其係委由他人加蓋鉛字體之簽名章或以機械排印鉛字方式簽章者,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參見法務部民國72年5月16日    72法律字第5721號函意旨)。  (二)原裁定雖以相對人在如附表所示本票並未簽名或蓋章,發 票行為尚未完成,而為無效票據為由,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聲請等情。然抗告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上發票人欄位除有相對人之「鉛字章」外,尚有捺指印之行為,另有訴外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為相對人,下稱建太公司)為共同發票行為,並蓋有建太公司之大小章,其中建太公司擔任共同發票人部分,亦經抗告人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准許,建太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並經確定 各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查明無誤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係相對人與其擔任負責人(代表人)之建太公司共同簽發甚明。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固 未經相對人親自簽名,然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其上 蓋用鉛字章之效力與一般印章無異,即可代替簽名,依前揭票據法第6條規定,與簽名具有同一效力,故應認相對人在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簽發票據之發票行為已完成,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仍為合法有效之本票至明。  (三)原裁定以相對人在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行為尚未完成, 如附表所示本票均為無效票據,而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聲請,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元) 1 112年7月24日 4,97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1日 WG0000000 2 112年7月24日 5,304,96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1日 WG0000000 3 112年7月24日 9,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1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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