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抗-377-20241226-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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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77號 抗 告 人 許武藏 相 對 人 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3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經其提示後,未獲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准就上開本票強制執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司票字第838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許之,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理由略謂:其中編號1至3所示本票均已清償,且時效皆已過期,相對人並未歸還票據,相對人聲請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即屬無據,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另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就執票人之追索權已否罹於時效之實體上爭執,無權予以審究(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原判例、57年台抗字第76號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正本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並無不合。 ㈡抗告意旨固稱系爭本票時效皆已過期,惟此係屬實體權利義 務關係存否之爭執,且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猶待調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民事判例意旨,自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要非原審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至抗告人是否清償完畢,事涉相對人票據權利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本院亦無從於非訟程序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838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2月25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3月31日 CH786552 002 109年7月26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8月31日 CH386012 003 109年9月25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0月31日 CH786563 004 112年10月1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31日 CH77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