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V-113-抗-379-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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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79號 抗 告 人 陳璟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芷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75號裁定,提起抗告,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 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60號裁判先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伊所提對話紀錄可知,伊聲請拍賣之臺中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017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係第三人即世皇公司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皇公司)負責人詹惟舜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而以系爭不動產擔保世皇公司對伊之「金山路1號危老重建案不動產使用與營運權投資契約」所負債務(下稱系爭投資債務),為伊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查:觀諸抗告人所提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相對人對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立金錢消費(下稱系爭金錢消費)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見原審卷第22頁),核與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系爭投資債務云云,明顯不符。且經本院就抗告人所提證據(見原審卷第11至60、71頁、本院卷第13至33頁)為形式上之審查後,並不能明瞭是否確定有系爭金錢消費債權存在,揆之上開說明意旨,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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