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救-176-2024121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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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簡雅薇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祐旻 劉嫈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3034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下簡稱法扶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扶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全部扶助)、法扶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13至16、19至21頁),堪認聲請人確係經法扶南投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依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4號卷宗,審酌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所附證據,本件尚待調查釐清,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