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救-179-2024102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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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張睿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儒 黃銀香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桂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相 對 人 黃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3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張睿宸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萬4,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未據繳納),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原告就醫紀錄表、受傷照片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