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救-18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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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雲程 代 理 人 李昶欣律師 相 對 人 李侃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不當得利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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