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救-186-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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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王苡寧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相 對 人 陳秉寅即臺中市私立宥安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7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王苡寧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2,312,7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其與相對人之LINE對話紀 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付聲請人傷病給付之函文、彰化基督教醫院、林新醫院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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