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救-189-20241111-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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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晁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健龍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補字第22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 請人所提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256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其訴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而裁定駁回在案,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