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救-191-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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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李建範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 補字第76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李建範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明 第一項為確認與相對人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確認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聲請人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存續期間以五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160,000元。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2,086,811元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246,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工 局職災傷病函、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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