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救-197-2024111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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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吳豐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祺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3年 度中簡字第70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起 訴時即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1月3日以112年度中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乙節,有上開裁定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事件卷宗無誤。依首揭規定,前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於本院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