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救-201-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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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盧又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孫仁珠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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