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救-208-20241217-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林秉穎 相 對 人 林鳳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4 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屬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身 心障礙,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低收入戶證明書等文件,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低收入戶,因訴請相對人返還租賃房 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42號),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法扶基金會申請書、審查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為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