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救-211-2024120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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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紀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 字第34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游秀英之身心障礙證明、 游秀英之迦南精神護理之家收據、游秀英之臺中榮民總醫院繳費通知單,顯未能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