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救-21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紀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 字第34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游秀英之身心障礙證明、 游秀英之迦南精神護理之家收據、游秀英之臺中榮民總醫院繳費通知單,顯未能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