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3-救-217-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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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吳昭慈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金崮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 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80元(含醫療費用1,780元及薪資補償166,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 單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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