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救-220-2025021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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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雲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相 對 人 中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8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工作能力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本件依聲請人起訴之事實及理由,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9,591元(含工資差額300,611元、加班費301,392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50,394元、醫療費用補償142,608元、原領工資補償444,839元、特休未休工資102,458元、資遣費247,974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19,315元),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金額誤載為1,607,133元,本件應以1,709,591元計算裁判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且聲請人併因職業災害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