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救-226-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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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簡志量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秝蓁即沐薪工程行 邱雋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7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簡志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230元(含職業災 害補償176,915元、醫療費用40,315元、工資損失168,000元、精神慰撫金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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