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法-42-202410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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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盧秀燕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 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13年3月29日第16屆董事暨第14屆監事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新、舊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政府文化局113年10月9日中市文研字第1130021394號函等件,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13年3月29日召開第16屆董事暨第14屆監事 第3次聯席會議記錄,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觀諸聲請修正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10條之內容,乃涉及董監事人選性別之比例、董事人選遴聘資格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變更、管理方法之調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由該局以113年10月9日中市文研字第1130021394號函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