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法-44-2024123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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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吳宗松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更生團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更生團契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 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等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 其中將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7、18條分別移列為第16、17條,第5章附則調整為第4章附則部分,僅係就捐助章程為條號之變更,章程內容並未更動;另刪除第16條,係前次組織章程變更時誤植之條文,且僅為相對人將當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業務報告及決算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並未涉及組織、管理方法、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等情事,自毋庸經本院裁定,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