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法-45-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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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沈智慧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第6、11至12條之條文修正,及「修正前條文」欄所示第12至13 條之條文刪除部分,准予變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下稱系 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9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有系爭財團法 人第7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於113年9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訂內容如附件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同日第7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相對人修正前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109年3月8日第6屆第4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6、11至12條之條文修正,及刪除「修正前條文」欄所示第12至13條,係為因應組織規劃,刪除常務董事及監察人之設置,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該修正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經相對人函詢主管機關經濟部,該部亦表示許可辦理變更捐助章程,有該部113年10月7日經授商字第11300106400號函附卷可查,故其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3至20條規定及第4章章名部分,僅係條次變更及章名修正,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附件: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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