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法-46-2024111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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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謝裕慶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道總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道總壇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 道總壇(下稱相對人)董事長,又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三條業經修正變更,請准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捐 助章程第三條條文(辦理之目的事業)第8點(詳如附件所示),業經相對人董監事會議決修正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於民國113年9月15日所召開之相對人第三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修正章程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13年10月28日函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三條第8條之內容,係屬部分業務項目變動,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件】 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道總壇113/09/15修正章程前後對照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