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法-48-20241218-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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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葉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植物保護科技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植物保護科技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9條准予變更如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 程第1、5、9、10、11、12、13、14、17條規定業於民國113年4月15日、113年11月12日經相對人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財團法 人為他律法人,捐助章程不得自行變更,董事執行職務,須 依捐助章程之規定。對於財團法人目的之達成、財團組織之 變更或重要之管理方法,若需補充時,由於財團並無意思機 關,財團法人本身並無自行決定之權,須依賴法院或主管機 關進行監督,而為必要之處分、變更法人目的或組織等。而 民法第62條規定,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 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 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 之管理方法等(參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民事 裁定)。亦即,財團法人章程變更之內容,倘非屬民法第62 條、第63條規範之事項,僅須取得該管行政主管機關許可後 ,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於113年4月15日、113年11月12日經相對人第5 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規定,有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單、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農業部113年7月5日農授防字第1131876132號同意修正捐助章程備查函、農業部113年9月3日防檢三字第1131876626號建議修正捐助章程函附卷可稽。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准為必要處分。經核附件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後第1條為基金會設立所依據之法規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已廢止,現行僅須依民法組織之;第9條規定所示修正內容係增設副董事長,由董事長指派董事一人擔任,協助推動業務。上開修正變更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或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修正後第5、10、11、12、13、14、17條僅因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已改制升格為農業部,上開修正係配合農業部組織改制而修正文字,核與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無涉,依前開說明,尚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本件捐助章程,如附件第1條、第9條「 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部分,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逾此範圍之聲請(即附件5、10、11、12、13、14、17條「修正條文」所示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