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消債全-163-20241121-2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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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6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沛晴即林素禎 代 理 人 陳奕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 北市○○區○○路0號12、13、14、15、16樓,法定代理人安孚達,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住同 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