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消債全-170-20241108-2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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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7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駱文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加「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1 7樓」、「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