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消債抗-3-20241007-2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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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劉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判決理由五、 更正前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步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