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消債抗-3-20241007-2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劉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判決理由五、 更正前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步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