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消債更-146-20241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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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瓊嫈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瓊嫈自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782,728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 月收入23,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 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戶籍謄本、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年、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回覆書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 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