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消債更-323-20241121-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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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立昌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苡瑄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 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 法 定代理人徐旭東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簡志誠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住同 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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