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消債更-362-2024112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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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婉如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張淳軒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婉如自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7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215,565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28,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 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清單、債權人清冊、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保險資料為證,並有本院 113度司 消債調字第23號聲請調解卷宗在卷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 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