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消債更-376-202501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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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琳婷 代 理 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周琳婷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448,189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8,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存摺影本、戶籍謄本、本院 112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7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 及收入清單、保險單資料、薪資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等為 證。並有本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 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 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 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