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消債更-379-2024122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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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峰睿(即歐建男即歐峰睿) 代 理 人 李瑞仁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本友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峰睿(即歐建男即歐峰睿)自中華民國 113年 12月2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597,547元,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5,250元 ,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 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年、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 111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 35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書、存款交易明 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薪資工作證明、薪資預支單等為證 ,並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0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 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 ,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 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