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消債更-488-202502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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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雅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徐雅婷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102,080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0,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資料、 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中司調字第591號清償債 務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 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 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 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 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