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消債清-101-20241224-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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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宗隆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代 理 人 葉日謙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 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