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消債清-125-20241212-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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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謝逢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列舉式■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業經本 院於■日期轉換■裁定開始■片語■(更生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百二十六庭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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