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消債聲-39-2024110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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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劉衣蘋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衣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衣蘋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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