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消債職聲免-73-20250312-1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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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良民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開始清 算及終止清算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良民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亦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分別明定 ,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張良民(下稱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聲請清 算,本院於111年1月20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清算,因清算財團金融機構存款和新光人壽保單等值現金1206元,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135799元,合計137005元, 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依該分配表將該款項分配予各債權人,且將該分配表公告在案,債權人均無異議,乃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經確定,此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等民事裁定及相關卷證可憑。 三、經查: 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 ⒈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剩餘:於111年1月20日到111年12月31日,債務人在大鐺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工,月薪33000元、年終40000元、不休假獎金14000元,國民年金每月4994元、重陽節禮金1500元,其個人支出每月18566元、扶養子女1人,每月扶養費11275元,故債務人111年之收入為498828元(計算式:396000+40000+1400+59928+1500=498828),其支出為358092元(計算式:18566×12+11275×12=35809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為14073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40736);另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 31日止,在大鐺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工,月薪33449元、年終45000元、不休假獎金3000元,國民年金每月4994元、重陽節禮金1500元,另有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其個人支出每月18566元、扶養子女1人,每月扶養費11275元,故債務人111年之收入為517416元(計算式:401988+45000+3000+59928+1500+6000=517416),其支出為358092元(計算式:18566×12+11275×12=35809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為15932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59324);另113年1月1日起114年1月13日止,在大鐺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工,月薪34186元,國民年金每月5093元、重陽節禮金1500元,其個人支出每月18566元、未扶養子女,故債務人111年之收入為472848元(計算式:410232+61116+1500=472848),其支出為358092元(計算式:18566×12=22279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為25005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50056)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復有大鐺鑄造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DZ000000000號函債馬人之薪資明細、在職薪資明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故自111年1月20日起114年1月13日止,債務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⒉另因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故須計算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而定。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日期為110年3月16日,其於聲請清算前一年即109年3月15日到110年3月16日,在大鐺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工,月薪33083元,國民年金每月4994元、重陽節禮金1500元,其個人支出每月17516元、扶養子女1人,每月扶養費11275元,故債務人109年之收入為458424元(計算式:396996+59928+1500=458424),其支出為345492元(計算式:17516×12+11275×12=34549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為11293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12932);另108年3月14日起至109年3月15日止,在大鐺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工,月薪28714元、國民年金每月3691元、重陽節禮金1500元,其個人支出每月16576元、扶養子女1人,每月扶養費11275元,故債務人108年之收入為390360元(計算式:344568+44292+1500=390360),其支出為334212元(計算式:16576×12+11275×12=33421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為5614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6148)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復有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在職薪資證明、債務人霧峰郵局存摺摺明細、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剩餘額為169080元(計算式:112932+56148=169080),而普通債務人受償之額度為124757元,有本院消債中心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附卷可稽,故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裁定終結確定,而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惟債務人於本件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如繼續清償而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或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債務人得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A) 分配受償額(B=A×R)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E=C-D)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分配額之數額(F=E-B)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G=A×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H=G-B)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45919 62233 39686 429194 38327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29669 635 860 225 5934 5099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3882 9926 13453 3527 92776 82850 臺灣金聯資產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65149 88295 23146 608933 543784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88137 1886 2556 670 17627 1574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751 872 1182 310 8150 727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289 370 501 131 3458 3088 總計 0000000 124757 169080 44323 0000000 0000000 普通債權人已受償比例(R) 2.140% 繼續清償至E欄所列數額,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 2.900%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如裁定理由欄三(一)2之說明(C) 848784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計算式如裁定理由欄三(一)2之說明)(D) 67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