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消債補-796-20250205-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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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蘇秀卉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附表: 「請再次確認」: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7,2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2.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聲請人自陳在外租屋居住,請補正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