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消-4-20241009-2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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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江珮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被 告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61,390元,惟經原告更正其訴,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核定為6,974,508元(被告主張債權總額為12,948,508元, 原告訴請確認逾5,974,000元部分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0,102元,原告僅繳納61,390元,尚欠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