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消-4-20250106-4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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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號 上 訴 人 江珮玲 被 上訴 人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5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5,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