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監宣-1018-20241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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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歿) 生前住○○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第2、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相對人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10月6日死亡 ,有本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相對人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再聲請許可處分之餘地,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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