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監宣-1025-202411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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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李○棋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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