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3-監宣-1033-2025030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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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朱OO 代 理 人 葉日謙律師 相 對 人 朱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朱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朱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朱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相對人患有精神分裂 症,對於外界事務無法為正常溝通,亦不具備理解之能力,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姪子朱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朱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陳報狀。  2.戶籍謄本。  3.診斷證明書。  4.監護宣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表及同意書。  5.親屬系統表、親等關聯資料。  6.監護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慢性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朱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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