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監宣-1053-202411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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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林○隆 相 對 人 林○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石○所遺如附件遺產分割協 議書所示之不動產,按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與被繼承人石○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13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聲請人業依規定向本院陳報財產清冊,已准予備查。現因相對人之配偶石○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死亡,遺有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就所遺不動產之分割方法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就相對人所繼承被繼承人石○之不動產依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13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監護人,為渠辦理繼承不動產之遺產分割事宜,依前揭規定,應聲請本院許可。又依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聲請人欲代理相對人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協議分割不動產之分割方式,相對人所取得之持分核與渠法定應繼分價值相當,對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故該協議分割應屬該當予相對人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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