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3-監宣-1065-202501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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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妻,相對人因失 智症,經家人延醫均不見起色,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親屬系統表。  ⒊戶籍資料。  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 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⒌丙○○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⒍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精神科丁○○醫師出具之 成年監護鑑定書。  ㈡相對人為重度失智及中風,精神障礙程度為重大,回復可能 性極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甲○○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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