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監宣-1075-20250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高碧姿 相 對 人 高雯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高雯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高碧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高如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因重度身心障 礙,長期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妹高如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第7頁)、高如瑩同意書(第8頁)、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第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第11~12頁)、戶籍謄本(第15~17頁),又相對人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黃芳慧醫師鑑定結果略以:基於受鑑定人有重度智能障礙,程度重大,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給予協助,短期回復可能性低,可為監護宣告,有該院114年1月22日函檢送之鑑定書(本院卷第29~33頁)可參。綜上,足認相對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應受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高如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相對人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