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監宣-1125-202412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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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張亦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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