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監宣-1125-20250114-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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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張亦翔 相 對 人 陳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至聲請人之戶籍地,並由聲請人親自簽收;另於113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答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