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3-監宣-506-20250213-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4年2月4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選 定甲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丙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理由欄一、聲請意旨 略以第三行「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並請選定丙OO為其監護人」、同欄三、第四行「聲請人既為相對 人之母」之記載,應更正為「丙OO既為相對人之姊」、同欄第十 行「及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之記載,應更 為「及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丙OO為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