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監宣-524-20241104-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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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莊OO 住○○市○○區○○○街00巷0號 相 對 人 莊OOO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8月2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莊OOO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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